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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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127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被执行人姚长龙、冷玉国、高有军、张春来、王玉龙: 本院依据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160号民事判决据书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与姚长龙、冷玉国、高有军、张春来、王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 86080元,案件受理费189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长龙、冷玉国、高有军、张春来、王玉龙已于2016年5月2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义务,执行到位标的合计8608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