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水县双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耿志龙,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合水县双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板桥镇板桥村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耿志龙与被执行人合水县双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合水县双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耿志龙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水县双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 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02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