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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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331执4号 关勇、张成: 申请执行人关勇与被执行人张成借款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2020)陕033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成银行存款101400元,其中10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执行费1400元已转入诉讼费专用账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31执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