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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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典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典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项下借款本金19505.93元以及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1月22日尚欠的借款利息2136.93元、违约金548.08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70元,减半收取16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宛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