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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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XXXXXX元以及上述费用从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17615.80元; 三、对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80元,由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132.27元,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947.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