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9733元(计算至2021年1月30日),并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