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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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德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德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3223730元(暂计至2019年9月5日);及2019年9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息年利率12.69%计付); 二、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对被告甘肃德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皋国用(2015)第92号,56649.6㎡,甘(2017)皋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36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上述第二项判决确认的被告甘肃德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的,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19元,由被告甘肃德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