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泉声电子有限公司 长治市盛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崧宇科技有限公司 长治市盛灿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东莞泉声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1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以1000000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元,由被告东莞泉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