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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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3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此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准予***撤回对王洪武的起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