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二、变更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确认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即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对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中截至2019年8月16日的迟延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8.93元,由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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