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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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596.23元、手续费111.57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2月8日止,利息为2592.95元;自2020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负担36元(该款已付),被告***负担43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436元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