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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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874.1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1370.02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242.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被告***负担809.5元,由被告***负担809.5元,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第一次鉴定费2650元、第二次鉴定费1230元及实支费594元列入其他诉讼费处理,品迭垫付费用后,由被告***、***分别承担1325元并向原告***支付,由原告***承担1824元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1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