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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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四通道路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质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扣押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现由被申请人***使用)粤Q×××××号本田雅阁小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从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 车辆在扣押期间由阳春市四通道路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为保管,相关保管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