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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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源市德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国勋名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东堤路内侧明珠华庭D5栋××号、××号、1××号三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的查封。 位于河源市源城区东堤路内侧明珠华庭D5栋××号、××号、1××号的三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归申请执行人龙川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抵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5428元、评估费16739元和借款4151144.45元,由其持本裁定书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自负。 三、本院(2020)粤1622执恢33号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