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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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6日利息为1869.04元,之后的利息按《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7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