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82民初827号

原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吉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为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申请个人小额信用贷款,2014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投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并就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理赔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了约定。2014年8月28日,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向被告放贷5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2014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但被告自2015年10月28日起再未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足额偿还该期贷款,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依据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的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承担了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34256.88元(其中逾期本金33384.99元、逾期利息871.89元)。原告理赔后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拒不支付理赔款及违约金。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未答辩。

2014年8月28日,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签订个人小额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同日,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

2014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投保人:***;保险金额59450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每月保费率1.9%,每月保险费金额950元;特别约定:3.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5.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这段期间,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后被告***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自2015年10月28日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1月18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险责任,代偿贷款本息等合计34256.88元(其中含逾期本金33384.99元、逾期利息871.89元)。中国光大银行青岛香港东路支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偿债务确认书》对原告上述代偿数额予以确认。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被告***应依约归还该保险理赔款并支付应缴保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保险理赔款、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偿还保险理赔款及保险费,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以理赔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4256.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3398.3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8775.78元(自2016年1月8日起以理赔款34256.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7月8日)及以34256.8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46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  判  长杨涛

审判员展建强

审判员高燕

二0二0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泓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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