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 二、段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67960元及从2013年7月6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款189975元; 三、段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67960元从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2%计算; 四、易某、鄂尔多斯市东泰易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段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易某、鄂尔多斯市东泰易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段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段某、易某、鄂尔多斯市东泰易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5元,由张某负担1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段某、易某、鄂尔多斯市东泰易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69元,由张某负担27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