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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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 |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82民初13440号 原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山东荣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吉帅,山东荣真(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日期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091.43元、利息9145.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46.89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37683.74元(以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并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递交了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后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33601********,被告在使用上述信用卡过程中,却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未清偿,已严重逾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未答辩 认 定 的 事 实 2018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3360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主要约定:...第四条利息和费用4.1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具体适用利率由甲方根据乙方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并通过短信或账单等方式告知乙方。透支利率上下限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月计收复利,特定产品计收单利。4.2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由甲方区分产品设置,并通过产品介绍等方式告知乙方。4.3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4乙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及充值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第九条其他约定9.5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程序中的文书)以乙方邮寄地址为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行,否则仍视为送法。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造成相关通知或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在申请表中约定邮寄地址为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市场街7号。 被告***获取信用卡后开卡透支消费,截止2020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27091.43元、利息9145.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46.89元、手续费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诉来本院。 裁 判 理 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法有效。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刷卡透支消费后,未在规定期间内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该费用的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但未提交已支付律师费的证据,故该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借款本金27091.43元、利息9145.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46.89元(截止2020年8月31日)以及以本金27091.4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等费用(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杨涛 二0二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范延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