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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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市鑫奥物资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4404654.74元及利息(以借款4404654.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铸鑫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3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