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82民初2750号

原告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即墨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日期

2020.4.20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4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一分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1月19日,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邵立平、王崔英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张国杰答辩意见为:对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都无异议,张国杰属于担保人,在本案中其实也属于受害人,因为于天彬也通过向被告邵立平、王崔英收取了高于本金的利息,而邵立平、王崔英也取得了原告的借款,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免除张国杰的担保责任。

2015年2月13日,被告邵立平、王崔英由被告张国杰提供担保,向原告于天彬借款48500元,两被告给原告于天彬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于天彬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王崔英邵立平***2015.2.13。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月息三分。当日,原告于天彬向被告王崔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48500元。2019年12月15日,邵立平给于天彬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尚欠于天彬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每月1500元,共计欠10个月利息15000元,保证2020年春节前付款5000元,但被告邵立平2020年春节前未予支付。

被告邵立平、王崔英向原告于天彬借款,被告为两被告提供担保,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邵立平、王崔英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张国杰为被告邵立平、王崔英向原告于天彬借款提供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自2019年2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按照月息2%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立平、王崔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于天彬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邵立平、王崔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于天彬借款48500元及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13580元。

二、被告张国杰对被告邵立平、王崔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被告邵立平、王崔英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长杨涛

审判员高燕

审判员乔婧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泓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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