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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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向原告***给付下欠的货款31745.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1153元,由被告***负担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