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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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盛明基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盛明基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处持有的股权(出资比例30%,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止。若本冻结为轮候冻结的,冻结期限自本冻结转为首冻结之日起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亨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处持有的股权(出资比例70%,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止。若本冻结为轮候冻结的,冻结期限自本冻结转为首冻结之日起三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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