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学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5111261元,并以5111261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予以支付; 二、反诉被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符合DB15/427-200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标准的“东方维也纳商住小区”11#、19#、22#、23#及车库D区的竣工备案资料;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1803.52元,由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839.97元,由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963.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4856.02元,由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