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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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5760元,合计61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8-11-19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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