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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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退伙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每人合作款6333.33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多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