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鲤城区桂兵汽配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鲤城区***汽配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72859.12元及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支付按年利率23.76%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对鲤城区***汽配商行名下的闽C9××××号思铂睿汽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对鲤城区***汽配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鲤城区***汽配商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鲤城区***汽配商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