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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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市新纪元小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及被告黄石市新纪元小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贷款本金15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分段计算方法为:(1)截止至2020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73782.31元;(2)自2020年9月3日起的罚息、复利:①罚息计算方法: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②复利计算方法:以未偿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3日起至贷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就被告***、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市黄石港区香格里拉慧谷区56号楼5608号的房屋(权属证明编号:鄂州市房他证鄂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30814804、13××05)实现担保物权,可就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86元,由被告***、被告***及被告黄石市新纪元小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