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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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3民终583号民事判决及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 二、内蒙古大唐国际海勃湾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24770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工程款1333817元,自2010年11月15日起计付利息,保留金390953元自2011年11月15日起计付利息,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内蒙古大唐国际海勃湾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部分迟延付款利息2312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1081.5元,由内蒙古大唐国际海勃湾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8428.5元,由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6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