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与原告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被告***之合同权利义务已于2017年10月13日一并转让给被告***的《常州“茂业天地”场地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被告***与原告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的《三方协议书》;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76号茂业天地B303-1场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0月13日的各项欠费计63625.25元并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5‰/日的标准据实承担逾期支付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对被告***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4日始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水费209.25元、电费3959.44元、物业管理费30758.19元、租金207076.65元并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5‰/日的标准据实承担逾期支付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6980元,由原告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80元,由被告***负担1900元,由被告***负担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