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同外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1751183.48元;

二、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告中国共产党湄潭县委员会党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0元(已减半)、鉴定费49898.88元,由原告***负担18863.43元,被告***、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4441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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