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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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何秀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吴兰远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28日起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兰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秀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