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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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1845.42元及利息、罚息2009.88元,合计43855.30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后段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标准即年利率1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