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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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