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的《北滨嘉园内部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54460元; 三、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54460元购房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