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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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酒泉市肃州区常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市东州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酒泉市东州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的借款100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酒泉市东州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1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酒泉市东州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酒泉市东州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5元,由被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