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7980元、误工费1275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5504.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元、财产损失300元,共计102579.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454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2250元,共计2049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赔偿***鉴定费3511.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返还***为***垫付的医疗费1244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负担1023元(已交纳);由***负担14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