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4080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44000元,共计455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剩余医疗费21941.34元、剩余残疾赔偿金147724.80元、误工费9871.68元、护理费262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60元、交通费500元、陪护人员住宿费159元,共计184977.62元,减去无责赔付数额后的30%,即54269.29元,两项合计99769.29元。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剩余医疗费21941.34元、剩余残疾赔偿金147724.80元、误工费9871.68元、护理费262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60元、交通费500元、陪护人员住宿费159元,共计184977.62元,减去无责赔付数额后的70%,即126628.33元(已支付24392.34元),剩余102235.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给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74元,***261元、***负担1619元、***负担694元。鉴定费5100元,***负担1400元,***负担6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负担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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