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4.02元(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357.01元,由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357.01元由本院退还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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