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917.67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以上给付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