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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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张某与孟某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合伙终止协议;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孟某投资款5万元及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12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