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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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关吉日木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借款本金18005.27元,利息17422.31元、违约金17500元(利息、违约金截止到2020年7月6日),合计52,927.58元。从2020年7月7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对被告***的抵押物(圣达菲牌汽车吉CAG920号一辆)的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关吉日木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