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吉祥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融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三兴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山西融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执958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山西融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6000万元范围内,以(2015)海民(商)初字第336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大同三兴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哈尔滨吉祥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哈尔滨吉祥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哈尔滨吉祥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西融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同三兴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哈尔滨吉祥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西融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同三兴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