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合计42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各项合计162081.4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9元,由***负担923元(已交纳),由***负担44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15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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