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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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9)豫15民终4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7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本院(2019)豫15民终44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变更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7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淮滨县海鲸铝业有限公司返还信阳宏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兑保证金7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4日起计算至款履行完毕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720元均由淮滨县海鲸铝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