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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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00元,本息合计10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被告***负担60元,由原告***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