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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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清河县辉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齐力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聊城博瑞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鲁P×××××投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53267.7元; 二、被告***、聊城齐力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博瑞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565元,由原告***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