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给原告***苗木款7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3660.84元(以苗木款10万元为基数,已按年利率6.525%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375%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2月4日;此后利息损失,以苗木款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从2021年2月5日计算至上述苗木款付清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元(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据实计收,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元,由被告***负担938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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