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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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华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047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周**、田扬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江阳区××路××段××号××号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1、0××0号]的房屋。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损毁、抵押、隐匿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