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6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255553.89元,利息1877.95元(截至2018年12月12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55553.8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7元,保全费1823元,公告费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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