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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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58,373.6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利息、违约金(以658,373.6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房产(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建筑面积369.82平方米)[沈房他证中心字第××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